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为明确专任教师岗位职责,规范学校的教师管理,进一步促进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根据《东北财经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专任教师是指我院全职聘用的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
第三条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主要在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基础课教学岗位中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型 教师岗位主要在能够承担高质量课程教学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岗位中设置;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含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和工程研发)的岗位中设置。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四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 以教书育人为第一职责。教师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应遵循学校相关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避免教学事故 的发生。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 原则,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 长的言行。
第三章 岗位规范
第七条 专任教师的岗位职责主要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四部分构成,不同岗位类型和专业技术职务类型的岗位职责要求不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面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外辅导、作业批改、研究生指导等)、课程建设、学生德育工作(担任班主任、社团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带队教师、学生创新创业指导等)、教学改革与研究以及教学管理等。
第九条 科学研究方面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提出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构想和思路; 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相关的成果,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 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在国内外学术组织担任相关的学术职务,具有科研活跃度。
第十条 社会服务方面岗位职责是指专任教师除完成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外,还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咨政服务等社会工作,并积极参与学会、期刊、论文评审等学科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岗位职责是指专任教师应当切实承担起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历史使命,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保存、传承、传播和创造先进文化为己任。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除完成上述四个方面的岗位职责外,还应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的学科建设及各类活动,以及学校、院系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内容应写入岗位协议书中,并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可考核的指标。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内容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岗位协议书中约定。学院按岗位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专任教师进行考核。师德师风、学术诚信也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鼓励教师、学生共同参与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的监督,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考核内容由教学完成情况、教学效果评价、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指导学生情况等组成。教学效果的评价结合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评教、督导听课、同行听课等结果进行,同时可参考各类教学成果奖励、教学评奖等。教学效果评价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平均水平者,可参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评优。教学效果评价不佳者,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应督促其参加各种教学能力提升活动,其中问题特别严重者,经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确认后,应暂时停止授课,参加学校教学发展中心等单位组织的相关教学能力提升活动,再由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进行评估后,方可重新授课。教师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情况由所在单位认定。
第十五条 新进专任教师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院须组织教学委员会对新进专任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估,组织试讲,合格者可从事教学活动。为帮助青年教师成长,允许新进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在第一个聘期内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在教学期间应保证在校指导学生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担任行政职务(含外派挂职)期间,经所在单位核准,可减免其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专任教师在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准后,可对教学工作量作适当减免,减免方案由所在单位制定。
第十九条 不允许专任教师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非学术兼职工作。如确因学科发展、工程研发和学校利益需要,必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准,并报学校审批。占用工作时间的校外兼职每周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专任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院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任教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会计学院
2020年12月26日